據了解,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政府印發《洛陽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表示,規劃建設2處建筑石料供應中心或基地,加大對砂石粘土、建筑石料的集中開采。
《規劃》透露,洛陽市年需求建筑石料約4000萬噸/年,按照偃師區產能3500萬噸/年,新安縣和伊川縣各1000萬噸/年,洛陽市建筑石料產量為5500萬噸/年,除滿足本地需求外,外運建筑石料量為1500萬噸/年。
《規劃》目標,建筑用石料以偃師、新安、伊川為主要地點,偃師區為建筑石料省級供應基地,新建建筑石料
礦山年開采規模不得低于500萬噸;新安縣和伊川縣為建筑石料供應區域中心,新建建筑石料礦山年開采規模不得低于300萬噸;其他縣市為自給自足區域,新建建筑石料礦山年開采規模不得低于100萬噸。
《規劃》中涉及砂石內容如下:
一、礦產資源概況及特點
洛陽市礦產資源豐富,種類齊全。截至2020年底,全市已發現各類礦產106種(含亞礦種),其中查明資源儲量的礦產44種;查明資源儲量的礦產地882處(含共伴生礦產),其中,大型73處、中型118處、小型691處。非金屬礦產開發利用程度低,潛力較大。白云巖、石英巖、玄武巖、花崗石、含鉀巖石、長石等資源潛力巨大。
二、規劃目標
建筑用石料:以偃師、新安、伊川為主要地點,尋找適合地點建設建筑石料大型供應基地,以滿足市場需求。
專欄3 礦產資源規劃主要指標
專欄6 新建礦山*開采規模表
禁止新設年產規模低于100萬噸或者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的普通建筑石料礦山,建筑石料礦山全面執行采礦權“凈礦”出讓制度,加強出讓前期礦地融合*,在出讓時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利用做出具體規定。構建“政府統籌、部門協同”的采礦權“凈礦”出讓機制,強化采礦權出讓社會監督。
三、砂石土類礦產資源開發
(1)合理調控開采總量
嚴格礦山數量調控。規劃期內,嚴格控制砂石土類礦山數量,原則上不再新設生產規模為小型建筑石料類礦山,規劃期內砂石粘土類礦山總數控制在15家以內。
嚴格建筑石料開采總量調控。根據調研和推算,洛陽市年需求建筑石料約4000萬噸/年,按照偃師區產能3500萬噸/年,新安縣和伊川縣各1000萬噸/年,洛陽市建筑石料產量為5500萬噸/年,除滿足本地需求外,外運建筑石料量為1500萬噸/年。
(2)優化資源開采布局
對于第三類礦產或按規定調整為第三類的礦產,劃定集中開采區。集中開采區的劃分應遵循資源分布和生態環境條件設定,集中、連片、規模開發,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根據原則規劃洛陽市砂石粘土集中開采區10處。
專欄7 砂石粘土集中開采區一覽表
(3)嚴格開采規劃準入管理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規范砂石土類礦產的審查、審批程序,原則上不再新建小型礦山。現有砂石土類采礦權滅失注銷后,再依規劃設立新的礦權;若區塊內原礦權未注銷,禁止設立新礦權。
新建礦山應達到一定的地質工作程度,砂石土類礦產應進行相應的地質調查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設立新的礦權。新建礦山禁止重疊生態紅線、基本農田及城市開發邊界。
新建露天礦山需位于省級規劃劃定的重點開采區內。省級規劃劃定的重點開采區之外,不得新建露天礦山。
偃師區為建筑石料省級供應基地,新建建筑石料礦山年開采規模不得低于500萬噸;新安縣和伊川縣為建筑石料供應區域中心,新建建筑石料礦山年開采規模不得低于300萬噸;其他縣市為自給自足區域,新建建筑石料礦山年開采規模不得低于100萬噸。
四、礦業綠色發展
到2025年,大力推動主要礦種生產礦山采用*的采選技術和設備,礦產資源利用指標不得低于自然資源部和河南省公布的*“三率”指標要求,對達不到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組織督促其限期整改。
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關鍵技術攻關與關鍵設備*。鼓勵礦山企業開展資源高效利用技術、廢石
尾礦資源化利用技術及節能環保關鍵技術的攻關與關鍵設備的*。
監督礦山企業開展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開展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復雜難選冶礦、新類型礦、礦山固體廢棄物、尾礦及冶煉廢渣等資源綜合利用情況調查與可利用性評價,為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梯級利用、循環利用提供依據。
建立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激勵約束長效機制。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強化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關鍵技術推廣應用;落實資源稅減免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和尾礦綜合利用;鼓勵建設無尾礦、無固體廢棄物礦山,進一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完善鼓勵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的經濟刺激政策,探索建立激勵約束和考核獎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