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安縣自然資源局起草《非砂石類生產礦山在其礦區范圍內剩余建筑用砂石土等礦產資源處置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通過德安縣人民政府發布實施。自《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發布以來,是江西省*縣區全面實施規范非砂石類礦山開采剝離產生剩余砂石處置工作的細則,明確了相應的處置程序,填補了省內非砂石類礦山開采剝離產生剩余砂石處置工作的空白。
據悉,德安縣礦產資源豐富,礦山種類多樣,為合理開發利用砂石資源,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全面實行礦山開采產生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是涉及規范管理非砂石類礦山市場的重大舉措。在省、市相關廳、局的業務指導和各方共同努力下,德安縣率先發布實施《通知》,對進一步加強砂石綜合利用、集約開發資源、推動國有資產收益*化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通知》明確,一是持《采礦許可證》非砂石類生產礦山在其礦區范圍內產生的剩余砂石土等礦產資源按照國有資產進行規范管理;二是非砂石類礦山正常開采產生的砂石供礦山井巷填充、修復治理及工程建設等綜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縣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處置,出讓底價不低于評估價為參考依據;三是公開拍賣后,競得人依照原競得單價乘以當年砂石銷售量逐年進行出讓收益有償處置,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可重新組織評估出讓單價,實現國有資產收益*化,處置收入納入采礦權出讓收益管理,繳入國庫。《通知》指出剩余砂石進行
破碎成本及轉運臨時堆放點運輸成本均由競得人承擔,競得人繳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撥付采礦權主體。《通知》強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履行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切實保障非砂石類生產礦山在其礦區范圍內綜合利用后剩余砂石土等礦產資源處置收益。凡不按照規定程序,擅自處置,因失職瀆職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移交紀委監委處理。
下一步,德安縣將按照《非砂石類生產礦山在其礦區范圍內剩余建筑用砂石土等礦產資源處置工作的通知》有序推動處置工作,有效提升礦產資源管理水平,著力加強礦業經濟運行,多舉措打造礦業高質量發展“德安樣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