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自然資源廳印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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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加強和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管理,明晰工作職責、完善評估程序、加強監督制約、優化營商環境,為我省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提供指引。
01明確職責,促進規范履職盡責
文件明確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評估機構的職責,規定雙方應當簽訂評估委托合同,通過合同明晰規范雙方行為。
02完善程序,保障評估活動規范有序
文件從“資料收集→資料審核→開展評估→提交結果→公示公開→資料歸檔”,對評估工作全流程進行詳細規定,要求評估機構和評估師依法依規開展評估工作,對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的獨立、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責任,對評估結果負責。
評估結果低于我省公布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評估報告不予接收、公示、公開。
評估結果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開,自公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03提速增效,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文件規定評估機構應于評估委托之日起30日內提交評估報告,較以往的40個工作日提速50%。按程序將評估報告在政府或部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征求公眾意見,保障公眾知情權。
04強化監督,嚴肅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評估機構不按合同履行義務的,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放棄承擔評估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將其違約情況在政府或部門網站公示,并在一定時期內限制其參與我省評估工作。
凡發現評估報告不規范、評估依據不充分、評估結果明顯偏離客觀公正性等問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